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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落实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1-10 | 58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11月9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其中提到,依法对电力企业,含光伏发电、电化学储能电站,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原文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5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治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基地、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修和严格落实城乡、各类园区和风景名胜区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基地等建设用地,制定落实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年度实施计划;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审批国土空间规划时严格把好消防安全内容审核关,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健全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组织开展火灾风险隐患管控治 理工作。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及大风天、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实行重大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制定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并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绩效、津贴、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队伍建设,配备必要技术装备。(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八)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养。(九)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依托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建设及城市信息化 大数据系统平台,建设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及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十)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技术服务、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产品监督检验、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工作。(十一)将消防工作业务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十二)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 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十三)根据消防工作需要,为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备政府公益性岗位人员。(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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