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承办地做好运动会体育场馆的消防安全工作。(二)负责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做好场所内商业服务网点、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和陈列展览、影视作品拍摄等的消防安全工作。(四)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二)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案件。(三)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对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实行交通管制,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四)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参与调查排除放火嫌疑火灾事故案件,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刑事案件。(五)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对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六)合理设置限时、夜间停车等临时占用道路的机动车泊位,推动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问题。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精神卫生福利等机 构及婚姻登记机关、社会福利彩票销售点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二)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三)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四)配合指导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导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做好监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二)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三)负责有关消防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和权限内消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统筹相关财政资源支持消防事业发展,协助消防救援机 构建立健全相关经费保障机制,负责对消防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二)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对困难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必要支持。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指导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二)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内容。(三)督促、指导政府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做好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消防队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四)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