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二)已经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职责,并按照要求落实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三)因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隐瞒、欺骗等行为,致使无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四)其他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 用油、用气和仓储物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消防安全管理, 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提高自身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个体工商户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规定。(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三)园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
第八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2018年5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8〕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