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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落实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1-10 | 58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相关机构依法承担消防工作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五)结合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等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 灾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指导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统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八)建立消防安全档案。(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各类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 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工作督查,推动分管行业(领域)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三章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检查考核。(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三)定期分析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消防安全形势,依法督促行业系统领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四)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涉及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火灾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对职能交叉和新兴行业、领域的单位、场所,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和业务相近的原则,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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