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新型城 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任务。将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训练与 战勤保障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列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消防救援站、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依法对电力企业(含光伏发电、电化学储能电站)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三)将消防安全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转移安置区的消防工作。(四)建立健全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加大停车产业发展扶持力度,推动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问题。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消防安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二)将消防安全纳入学校教育培训内容,结合每学期开学、寒暑假及“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 消防日”等重 要节点,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学生和教职工消防安全意识。(三)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消防类相关专业,加强消防安全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科技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国家、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将消防安全纳入园区规划计划,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将消防安全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通过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予以支持。(三)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四)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中的消防安全,督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五)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指导自治区工业园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在开展园 区设立调区扩区时,将消防安全纳入园区规划方案审核内容,将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估。(二)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推进化工园区安全发展。(三)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指导企业在实施技术改造时统筹考虑消防安全,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消防安全水平。(四)督促、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五)督促、指导锂离子电池、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企业提升电池制造工艺、产品质量管控、环境控制等水平。(六)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