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项目负责人违规任职、现场履职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要求。
文件明确要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分类明确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任职管理制度,应建立人员任职情况动态核查及在岗考勤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相关项目负责人在现场履职情况的内部监督。
同时,强化招投标环节审核。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要求,要对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资格和在其他项目任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严格管控项目负责人变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派驻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需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重新派驻人员应当符合相应资格要求。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负责人变更,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履职要求。施工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项目经理应在现场履职。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现场履职时间应符合合同约定。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确需离开现场的,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代行职责,保障现场管理不空岗、责任不落空。
原文件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项目负责人违规任职、现场履职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6〕72号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质量事故,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项目负责人违规任职、现场履职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人员任职要求
(一)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任职要求。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任职资格要求应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小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无相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明确相关要求。一名注册建造师在同一时期内只能担任一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以下情形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含),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