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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0-07 | 33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十八)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9条)

(二十九)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0条)

(三十)违反电力安全事件管理规定(《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34条)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

2.在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

3.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十一)未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35条)

二、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法规

(一)违反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规定

1.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3条)

2.对电力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

3.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

(二)违反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6条)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未按规定在特殊电力建设工程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7条)

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电力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5.未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6.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7.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

(五)违反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9条)

1.未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未及时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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