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9日。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行政处罚案件名称的命名规则、规范案由标准体系,国家能源局组织对《电力稽查案件案由表(试行)》(办稽查〔2010〕8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icha@nea.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45。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9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9月28日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
(征求意见稿)
行政处罚案件的案由是对当事人违反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行为性质的概括。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案件分类管理,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据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的类别,对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章 国家能源局适用部分
第一节 违反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8条)
二、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8条)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8条)
第二节 违反电力管理和电力监管有关规定
一、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2条)
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2条)
三、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3条)
四、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4条)
五、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5条)
六、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