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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0-07 | 33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9条)

(二)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三)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四)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五)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第五节 违反油气市场监管有关规定

未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33条)

第六节 不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一、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信息(《电力监管条例》第34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4条、《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第16条、《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第23条、《供电监管办法》第37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9条、《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28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4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62条)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开、报送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电力监管条例》第34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7条、《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第16条、《供电监管办法》第37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4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62条)

三、拒绝或者阻碍依法履行职责(《电力监管条例》第34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4条、《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第16条、《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第23条、《供电监管办法》第37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9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4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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