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未按照规定处理用电投诉(《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16条)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21条)
四、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不符合规定(《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24条)
五、违反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规定(《供电监管办法》第35条、第18条)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供电监管办法》第18条)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供电监管办法》第18条)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供电监管办法》第18条)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供电监管办法》第18条)
第四节 违反电力市场监管有关规定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第31条)
(一)未按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
(二)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
(三)未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
(四)有关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
(五)行使市场操纵力(《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
(六)存在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
(七)不执行调度指令(《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
二、发电厂并网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第31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
三、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第31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4条)
四、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电力监管条例》第31条)
五、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电力监管条例》第31条)
六、违反规定,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电力监管条例》第33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6条)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6条)
(二)未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6条)
(三)未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6条)
(四)未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6条)
(五)未按照规定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6条)
(六)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电力监管条例》第33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6条)
七、违反可再生能源消纳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9条、《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