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规定签订同一区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对同一区域作业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七)违反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法》第105条)
1.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座建筑内
2.违反员工宿舍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安全距离要求
3.未在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符合规定的出口、疏散通道
4.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十八)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责任的协议(《安全生产法》第106条)
(十九)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107条)
(二十)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第108条)
(二十一)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法》第109条)
(二十二)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规定
1.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安全生产法》第110条,《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7条)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7条)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安全生产法》第110条,《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7条)
4.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110条,《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7条、第28条)
5.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8条)
6.转移、隐匿资金、财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8条)
7.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8条)
8.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8条)
9.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8条)
10.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8条)
(二十三)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安全生产法》第112条)
(二十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多次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第113条)
(二十五)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第113条)
(二十六)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113条)
(二十七)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安全生产法》第1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