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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0-07 | 34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六)未履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0条)

三、违反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规定

(一)违反水电站大坝建设安全规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

1.大坝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2.未按照规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3.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

4.擅自改变、调整水电站原批准功能

5.擅自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

6.擅自降低工程等别或者实施大坝退役

(二)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5条)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6条)

(四)未按规定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6条)

(五)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7条)

(六)未按规定开展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年度详查、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8条)

(七)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8条)

(八)出具虚假大坝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材料或者造成事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9条)

第三节 违反供电服务标准有关规定

一、没有能力对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供电监管办法》第6条、第33条)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电力监管条例》第32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35条、《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

(一)供电质量不符合规定(《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7条)

(二)电压监测不符合规定(《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8条)

(三)未按照规定保障供电安全(《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9条)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10条)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用电业务(《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11条)

(六)未按照规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12条)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13条)

(八)未按照规定处理供电故障(《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14条)

(九)未按照规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供电监管办法》第34条、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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