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97条)
(六)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安全生产法》第97条)
(七)违反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法》第99条)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或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7.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八)未建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法》第101条)
(九)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101条)
(十)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101条)
(十一)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101条)
(十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安全生产法》第101条)
(十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101条)
(十四)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102条)
(十五)违反发包、出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法》第103条)
1.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十六)违反同一区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法》第10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