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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0-07 | 33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5条)

二、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有关规定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2条)

(二)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3条)

(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4条)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4条)

(五)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5条)

(六)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条)

(七)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7条)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8条)

(九)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8条)

第二节 违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一、违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一)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第93条)

1.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94条)

2.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95条、《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0条)

3.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96条)

(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97条)

(四)违反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规定(《安全生产法》第97条)

1.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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