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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0-07 | 33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四、违反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规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

(五)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六)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

(八)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

(九)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

(十)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

(十一)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

(十二)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

五、违反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安全责任规定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

第二章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通用部分

第一节 违反电力行政许可有关规定

一、违反电力业务许可有关规定

(一)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电力监管条例》第30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0条)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1条)

(三)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电力业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2条)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3条)

(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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