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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元/度!广州开发区新型储能发展实施细则,明确扶持要求!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9-06 | 34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十条 申请合作协同示范奖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合作协同示范奖的企业,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申请企业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扶持,单个项目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

(二)自筹资金包括申请企业在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所申请技术产品开发和创新应用,主要包括适应能源电子需求的电力电子、柔性电子、传感物联、智慧能源信息系统及有关的先进计算、工业软件、传输通信、工业机器人等适配性技术及产品。技术产品为已实现商业化具有商业版本号,研发阶段产品、试验产品、仅限企业内部使用的不在申请范围。

(四)所申请产品需具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日期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五)所申请产品需围绕能源电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完成不少于3个客观可行且量化的具体指标。完成指标将作为申请扶持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标、产品在应用实施期间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六)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及有直接控股关系的相关企业之间开发制定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七)同一个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每年仅可申请一次扶持。

第五章 信息技术创新奖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面向新能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先进计算、工业软件、智能集成、智慧运维系统等产品,单个产品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

第十二条 对申请信息技术创新奖的企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信息技术创新奖的企业,单个产品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申请企业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扶持。

(二)自筹资金包括申请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所申请产品为已实现商业化的先进计算、工业软件、智能集成、智慧运维系统等产品,具有商业版本号,研发阶段产品、试验产品、仅限企业内部使用的产品不在申请产品范围。

(四)所申请产品需具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日期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五)所申请产品需围绕面向新能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完成不少于3个客观可行且量化的具体指标。完成指标将作为申请扶持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标、产品在实施期间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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