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同一个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每一年仅可申请一次扶持。
第六章 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打造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的新型储能特色产业园区。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3个新型储能示范园区,每家最高给予50万元运营扶持。
第十四条 申请本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
(二)园区主导产业为新型储能产业。
(三)园区土地权属清晰,四至范围明确,定向为新型储能企业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
(四)园区具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专职运营人员不少于10人,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财务制度,形成涵盖招商推广、企业服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体系。
(五)园区已引入新型储能企业总计不少于5家。
第十五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新型储能示范园区申报和认定以“自愿申报、引领示范”为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一)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形成评审意见,通过审议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认定为“新型储能示范园区”。
第七章 新产品认证补贴
第十六条 对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地制造的新型储能新产品、新应用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的,经认定,按当年实际发生委托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期最多三年,补贴期在办法有效期内,合计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十七条 本章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产品须为首次申请海外准入认证,取得认证的日期须在政策有效期内,认证日期以认证证书颁发日期为准。证书变更、换证、扩项等情况不属于本章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