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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元/度!广州开发区新型储能发展实施细则,明确扶持要求!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9-06 | 34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七)约定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投产起止时间。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两年内投产运营但没有规定具体投产日期的,认定日期为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届满两年的日期。

(八)在约定时间内投产,是指企业项目实际投产时间少于或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

第三章 优质项目入驻奖

第七条 对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落户本区,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厂房且自用的新型储能、能源电子产业优质企业,当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补贴期最多三年,且应在办法有效期内。该款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能源电子企业的实质审核,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储能企业的实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租金补贴:

(一)本措施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企业设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租金补贴期为企业实际发生租金之日起至本措施有效期届满之日,补贴的租金需在补贴期内产生。

(三)在政策有效期内入统:入统指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纳入本区统计部门统计,实现年度入统或月度入统。

(四)企业申请补贴的年度实现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产值数据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值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五)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章扶持范围。

(六)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厂房补贴的企业,租赁时间范围以经属地街道(镇、园区管委会)备案或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扶持当年的补贴期为本措施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扶持当年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为准。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各资金发放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四章 合作协同示范奖

第九条 支持能源电子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协同开发多元化应用场景或定制化应用场景,促进“光储端信”深度融合和创新应用,构建产业协同共兴的高质量发展生态圈。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示范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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