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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元/度!广州开发区新型储能发展实施细则,明确扶持要求!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9-06 | 34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储能”企业或机构,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广东省新型储能产业统计口径”,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新型储能企业(项目)库;“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能源电子企业(项目)库。

第二章 重大项目引进奖

第四条 鼓励引进对全区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优质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1亿元。

第五条 申请重大项目引进奖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新型储能、能源电子重大产业项目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或是在本措施实施前已注册的企业,在本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建立的项目,以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立项备案登记日期为准。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三)在区企业筹建服务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备案、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及投产。

(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项目建设性质为其他类别的(如扩建、改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等其他建设性质,以项目立项备案证为准),不予补贴。

第六条 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计算,按新企业工商注册之日起或新项目在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登记之日起开始核算,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的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

(三)享受本奖励的项目,实际投产时间应在本措施有效期内。

(四)按约定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是指从区政府、管委会正式交地之日(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起计算,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之日止,建设时间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时间予以相应扣除)。

(五)投试产验收,是指重大产业项目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基建竣工验收备案、企业厂区道路排水排污设施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竣工验收备查等专项验收后,由区企业筹建服务主管部门发放《投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

(六)实际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至完成相关验收取得《投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之日止实际所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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