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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元/度!广州开发区新型储能发展实施细则,明确扶持要求!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9-06 | 34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十八条 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地制造的新型储能新产品、新应用:指认证证书、认证申请资料、认证审核资料等相关佐证材料中产品实际生产地址为本区的新型储能新产品、新应用,生产地址不在本区范围内的,不属于补贴范围。

(二)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指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德国莱茵(TUV)、天祥(ITS)、德凯(DEKRA)等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的欧盟、美国、日韩等海外市场产品准入认证,包括UL认证、CE认证、各国并网证书等。

第八章 推广应用奖

第十九条 对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范围内实现并网且装机容量达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千瓦时扶持,补贴期最多2年,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第二十条 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维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省、市、区关于储能行业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章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申请本章扶持的企业需提供项目建设合同和备案文件、并网验收意见、建设所需的储能电池等零部件采购合同、新型储能电站放电量数据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章 重点项目扶持

第二十二条 对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行业影响力高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于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或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各兑现部门将对申请结果进行公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对申请单位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全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奖励或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按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兑现优质项目入驻奖(新型储能企业)、新产品认证补贴(新型储能企业)、推广应用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优质项目入驻奖(能源电子企业)、合作协同示范奖、信息技术创新奖、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新产品认证补贴(能源电子企业);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相关补贴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兑现;重大项目引进奖由各项目引进单位负责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区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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