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评估、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按照国家大型光伏基地、保障性并网、“绿电园区”试点、市场化并网等项目的顺序,做好用地要素保障,落实用地、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十八条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根据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绿电园区”试点项目、全额自发自用离网制氢项目、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等各类项目实际情况,商本地区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由项目单位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办理。
第十九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条 纳入自治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参照《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资源、用地、电网接入、经济可行性等条件后申请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光伏发电项目单位不得囤积倒卖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全容量并网前,不得违规转让。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并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对于开工时间、投资进度、并网时间未达到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下一年度自治区开发建设方案中,将减少项目所在地及项目单位开发规模。
第五章 建设及接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年度方案后,项目单位原则上在6个月内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报送项目的开工建设、运行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自治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且需接入电网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需接入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应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并确保配套送出工程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光伏发电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均获备案(核准)后,项目单位与电网企业依据国家能源局《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相关规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允许光伏电站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