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绿电园区”试点项目,根据自治区试点园区“十四五”期间新增用电负荷及储能配置比例确定总配置规模。每年根据上一年度试点园区新增产业项目实际用电负荷增长情况,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确认后,配置不超过新增产业项目用电负荷规模2倍的新能源规模。每年“绿电园区”试点项目配置光伏规模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落实项目,在落实新能源用地、电网接入、配套储能等建设条件后,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 光伏发电离网制氢等全额自发自用离网项目由开发企业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后,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离网可行性,指导企业落实项目用地,具备条件项目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项目备案后,抄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其中备案规模超过50万千瓦(含50万千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实施。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研究制定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具体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牵头企业应成立项目公司,落实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各项政策要求,编制分年度项目推进工作计划,经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初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 其他确需建设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其他确有行业试点示范作用,有利于提升电网消纳能力、新能源利用效率的创新性项目,由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研究认定后,具备条件的项目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备案规模超过20万千瓦(含20万千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鼓励“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鼓励农光互补、草光互补等与其他产业融合开发;鼓励结合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及采煤沉陷区,实现土地综合利用和节约集约。
第十五条 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不得通过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投资、采购本地产品或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方式,增加企业不合理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