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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光伏管理办法:市场化项目自主调峰!落实新型储能等并网条件!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16 | 3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十六条 为提升电力消纳能力,光伏发电项目需配套建设或租赁适当规模新型储能设施,包括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以及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储能设施。配置比例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区内新能源实际消纳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储能设施应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第二十七条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自治区光伏发电发展情况、重大项目布局等因素,结合光伏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积极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力系统接纳比例和能力。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通过新能源云平台建立和完善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审核及服务程序,实现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项目单位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评审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项目单位如无法按期并网,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内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复核申请。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应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提高光伏发电项目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在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

第三十一条 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逆变器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复检测。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涉网设备管理,不得擅自停运和调整参数,保障运行安全。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后,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开展光伏项目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验收、并网调试,并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对于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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