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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光伏管理办法:市场化项目自主调峰!落实新型储能等并网条件!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16 | 3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衔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可再生能源规划(具体包含光伏发电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的制定和实施,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规划。

第六条 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可依据自治区可再生能源规划,衔接制定本地区光伏发电发展规划。规划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质量和效益,根据区域太阳能资源禀赋、土地资源、电网接入与电力消纳、经济可行性等条件,统筹区域项目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

第三章 方案制定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要求,商电网企业制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方案、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项目可视发展需要并结合实际分类确定为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绿电园区”试点项目、全额自发自用离网项目、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鼓励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采用建立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储备。

第八条 保障性并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国家下达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新能源利用率等因素,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电力系统接入消纳条件等,确定自治区保障性并网项目年度开发规模、各地级市及宁东保障性并网项目规模、竞争性配置原则及要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全社会公布。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年度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相关要求及属地开发规模,依托本地资源及电网接入条件等,牵头开展本地拟申报项目的竞争性配置评审筛选及排序工作,向社会公示本地区申报项目评审筛选排序结果和拟备案项目后,抄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汇总,统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各地级市及宁东备案规模不得超过自治区明确的各地年度开发规模。

第九条 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自主调峰的方式,不得占用电网公共消纳空间,鼓励企业自带用电负荷,增加消纳能力。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并网条件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电站、光热电站、新型储能等调峰措施,调峰能力按照装机规模认定。根据国家对新能源利用率、市场化并网项目有关要求,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每年测算公布市场化并网项目调峰能力挂钩比例下限。项目由开发企业编制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经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市场化并网项目用地、电网接入、调峰能力等条件并报送电网企业认定,具备条件项目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做到应备尽备;备案规模超过20万千瓦(含20万千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配套新增调峰项目要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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