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允许未按期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上网。
第七章 运行调度
第三十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新能源并网检测和相关设备运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调度运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相关要求建设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预测精度和准确率应满足相关标准。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光伏发电功率预测情况,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光伏发电项目电量上网,提高光伏发电消纳水平,落实自治区光伏发电消纳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完善光伏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光伏发电项目安全高效并网运行。
第三十七条 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积极运用大数据、5G、云平台等先进技术手段,科学提升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水平。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光伏发电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是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等要求,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备案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鼓励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加强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和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督促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视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国家对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最新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