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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光伏管理办法:市场化项目自主调峰!落实新型储能等并网条件!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16 | 3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6月15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提到,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自主调峰的方式,不得占用电网公共消纳空间,鼓励企业自带用电负荷,增加消纳能力。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并网条件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电站、光热电站、新型储能等调峰措施,调峰能力按照装机规模认定。

为提升电力消纳能力,光伏发电项目需配套建设或租赁适当规模新型储能设施,包括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以及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储能设施。配置比例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区内新能源实际消纳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储能设施应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光伏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我委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优化宁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光伏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宁夏能源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14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绿电园区”试点项目、全额自发自用离网项目、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等。

第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方案制定、备案、建设及接网、竣工验收、运行调度、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第四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各市、县(区)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网企业负责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并网、运行消纳、电量收购、电力交易、电费结算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与接入送出条件;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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