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九章 监督问责、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的,追回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失信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不佳,资金拨付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视情况减少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涉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各部门均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对资金安排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除涉密信息外,省能源局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期至202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期满后视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原《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32号)、《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25号)同时废止。
部门解读 | 关于《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部署,结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快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2号)相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进一步优化整合能源类专项资金,将原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整合为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制定了《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