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办法》规定的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不佳,资金拨付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省能源局、省财政厅视情况减少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的,追回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对资金安排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