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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5-10 | 25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4、其他。国家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相关资金;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其他事项;支持能源行业中电力、油气、新能源、油气管道等领域安全工作和能源安全建设等。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能源产业发展;委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管理、统计调查等相关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政府采购服务。

4、禁止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开支;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其中: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以奖代补,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能源安全保供项目根据项目单位任务完成量结合有关政策文件标准给予奖补。

四、《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和资金下达

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完成项目立项;项目真实成熟可靠、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可行;具有良好的能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省能源局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建立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能源部门组织上报。项目审批先由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上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采取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等方式,结合产能产量、煤电保障、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集体研究,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下达申请。省财政厅对省能源局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要件、程序审核后,会签厅内相关处室,会同省能源局下达资金。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安排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形成预算指标推送省能源局。

申报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支持: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以前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

五、项目验收管理

项目建成后分级组织验收,经省本级拨付资金的奖补项目由省能源局负责组织验收,省对下转移支付奖补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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