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原则上申报项目(除据实清算类项目)需经评审后方能入库。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各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省属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省能源局。
(二)省能源局对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考察,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省能源局结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告结果,结合产能产量、煤电保障、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四)省能源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申报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
(三)以前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延续性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各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能源局按照本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年初未落实到部门、市县或项目的专项资金,应按规定报批后及时下达。各级财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支付申请和项目实际进度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国库库款。安排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涉及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形成预算指标推送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