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项目组织部门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实现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的有效结合,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效率。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确需调整,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县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市、区、特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市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级申报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能源局申请,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审批意见。
(四)项目调整审批不通过的,资金按相关程序收回。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当年使用,原则上不得结转次年使用。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通过上下级结算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能源局建立健全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分级组织验收。
(一)经省本级拨付资金的奖补项目由省能源局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二)经省对下转移支付奖补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三)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加强绩效目标完成印证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无故滞留专项资金、拖延拨款。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监控,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并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