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国家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相关资金;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其他事项;支持能源行业中电力、油气、新能源、油气管道等领域安全工作和能源安全建设等。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能源产业发展;委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管理、统计调查等相关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政府采购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开支。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
(一)直接补助。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原则上支持金额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项目(含前期工作经费)、重点科研项目及其他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优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补助或提高补助比例。
(二)贷款贴息。按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项目实际融资利率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以奖代补。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能源相关认证、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能源安全保供项目根据项目单位任务完成量结合有关政策文件标准给予奖补。
(四)政府购买服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及《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黔财编〔201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省委、省政府和省能源局安排的其他事项按相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二)完成项目立项;
(三)项目真实成熟可靠、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可行;
(四)具有良好的能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省能源局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项目管理等。
第十二条 省能源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能源部门组织上报。入库项目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