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负责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和资金的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严防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会同同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绩效管理。
市县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管理。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申请资金、管好用好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能源局发布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依据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能源局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对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部署,重点围绕聚焦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和西南地区煤炭保供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保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支持透明矿山建设,强化基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鼓励煤层气及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进程,推动煤矿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等。
(二)能源安全保供。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提高电力机组顶峰发电能力,支持移峰填谷企业生产用电;支持有关地方政府、煤炭企业、煤电企业、煤炭储备交易中心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任务和应急性电煤储备任务;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机制,支持天然气储备、增强调峰能力。
(三)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在建煤电项目建设、推进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支持煤电机组项目实施节能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智能化改造升级等,支持开工建设大容量高参数燃煤发电项目;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稳步发展,支持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构建新型能源系统,推动煤炭、煤电、新能源联营;支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提升绿色能源供暖制冷比例;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