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原则
对于新建住宅类项目,考虑住宅建筑电动汽车停放和充电时间较长,并多以自用为主,因此应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根据适度超前、车桩相随的原则,
结合住宅小区自有产权停车位、长期租赁停车位,设置小功率交流充电桩。同时为提高住宅用户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灵活性,具备建设条件的小区应设置一
定比例的公用快充设备,供小区住户调节使用。
原则上,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配建或预留充电桩建设条件,其中不少于20%的停车位应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步建设完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
求,建设位置结合小区规划合理安排,预留建设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并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施工图
审查、竣工验收及交付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
(二)既有小区改造配置原则
既有小区建筑改造配建数量参考相应新建建筑配建指标的要求适当配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引导协调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相邻车位
共享等合作模式。具体情况按照既有建筑物配电容量富余容量情况,结合相关系数适当配置充电桩;若配电容量不足时,应结合实际场所情况扩建配电容量
,以满足更多充电桩接入需求。既有小区结合改造提升,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设置总停车泊位5%的公用停车泊位,公用停车泊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0%的比
例配建直流充电桩,且充电桩数量不少于2个。
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
制,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同时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
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
此外,针对老旧小区改造,电网公司应按照《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T/CECS508-201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7中
对充电桩群供电容量需求,同期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并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公共停车位充电
桩配置需求,以及有充电桩安装需求的业主固定停车位“一表一车位”配置需求。
三、专用充电设施规划
专用充电设施根据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公交车充电设施、其他专用车充电设施两类。其他专用车(含环卫、公安巡逻、物流、邮政、电力抢修、电动
作业设备等)可结合日常车辆停放场所设置,按合理车桩比建设车辆专用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