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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0-19 | 32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根据程度市安办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安全生产监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成应急〔2023〕75号),起草了《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公示如下。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1月18日

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鼓励公众举报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消防等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为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成应急〔202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社会公众举报全市范围内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中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职责)举报奖励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和提请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奖励工作。

(二)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规定,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四条(予以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留有个人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为无特定身份自然人。特定身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消防网格管理员等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受政府部门聘请或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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