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6.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7.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8.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三)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领域。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认定以下行为和情形:
1.证照不齐,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
2.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3.超过许可数量和品种、超过规定作业时间、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四超”现象的;
4.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
5.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
6.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
7.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领域。
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B35181-2017)认定以下行为和情形: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 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9.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10.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违法责任)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经查实存在相关情况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奖励标准) 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1.举报重大隐患给予奖励3000元;
2.给予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或案值数额的15%计算,举报一般隐患最低奖励200元,举报重大隐患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