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重大隐患情形或者违法事实、违法线索;
(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监管部门掌握;
(六)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七)举报事项经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属实。
第五条(从业人员内部举报)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市经信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处室、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可以在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及时获取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情形)举报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电力领域。
电力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电力法》及《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认定以下行为和情形:
1.建设施工单位在重要输变电(500KV、220KV、110KV)变电站周边、地下电缆线、架空线路杆塔保护区内进行施工,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的;
2.发现油气、供排水、通信、电力等各类地下市政管线可燃、有毒气体泄漏进入综合管廊、管沟和排管可能造成中毒、燃爆等高危事故的;
3.发现在电力设施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高大树竹,可能会影响线路跳闸、短路等隐患风险的;
4.在重要输变电(500KV、220KV、110KV)架空线路下电力保护区内违规使用高大机械(吊车、挖掘机、超重机等)作业的;
5.发现有不法份子盗取电力设施,用户盗电窃电或及违约用电的;
6.电力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7.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电力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电力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二)城镇燃气领域。
城镇燃气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城镇燃气行业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认定以下行为和情形:
1.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2.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的;
3.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
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按“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智慧监管平台”规范要求,开展充装、实名制销售等气瓶可追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