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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0-19 | 31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3.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的,奖励3万元;

4.予以取缔、关闭的,奖励5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火灾隐患,根据隐患严重程度,按照一般隐患50元、重大隐患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同时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本款第 (一)项的规定给予奖励。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奖励同时适用不同的核算方式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前款按照百分比核定奖金金额的,最小以整十为单位,对个位数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九条(办理程序)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办和奖金审核、发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与行政执法处分别负责整理值班室、局长信箱、“12345”市长热线和信访等途径受理的隐患举报信息,及时填写《成都市经信局安全隐患举报受理记录表》(附件1),移交行业主管(监管)处室按照举报事项行政管辖区域,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区(市)县行业管理部门核查办理;举报线索涉及跨区(市)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市经信局行业主管(监管)处室核查办理或指定区(市)县行业管理部门核查办理。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行业系统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处室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受理举报的属地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经信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处室,负责依法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事项,承办、汇总举报受理记录、现场核查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印证材料,填写办理《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移交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奖励。

区(市)县行业管理部门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未建立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协作机制的,可将相关核查办理资料和《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上报市经信局统一移交市应急局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奖励。

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办结并移交应急管理部门;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安全生产与行政执法处牵头对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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