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名词解释)本暂行办法所称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力供应企业,管道燃气企业、CNG加气站、LNG加注站、液化石油气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本暂行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十八条(解释机关)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成都市经信局安全隐患举报受理记录表
2.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