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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0-19 | 31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四)政策法规处牵头对举报安全隐患核查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法制审查。

(五)举报人逾期无正当理由既不提供有效银行账号又不到现场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条(奖励规则)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保护)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救济途径)举报人对认为符合奖励条件而未予奖励或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保密规定)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举报办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不主动对应予以奖励的举报申请发放奖金的;

(三)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以谋取奖励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 举报奖励资金经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应急管理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付。

第十六条(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和各业务处室公开电话进行举报,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地址:成都市蜀锦路68号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邮编:610042;电话:028-61881588,传真:61881599。网络举报地址: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http://12345.chengdu.gov.cn/)市经信局局长信箱。

火灾隐患举报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东段19号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邮编:610041。举报投诉热线: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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