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十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十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
(十五)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
(十六)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
(十七)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十八)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十九)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二、违反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规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
(五)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六)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
(七)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
(八)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
(十)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
三、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规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
(五)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六)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
(七)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