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8条)
八、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8条)
九、擅自向外转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8条)
第三节 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2条)
第四节 违反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
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31条)
第五节 违反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
四、在库区内围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
第六节 违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和
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一、违反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规定
(一)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
(二)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三)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四)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六)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八)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九)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
(十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