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园区)应当发挥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主平台作用,将绿色低碳标准纳入项目招引、产业链培育、政策配套、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开发区(园区)推广区域集中供能和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打造绿色低碳供能系统,建设污水、垃圾、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一体化综合处置基地。
第五章低碳生活
第三十五条【绿色出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升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化比例,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环保低碳出行方式。
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和消费,推进充(换)电站(桩)、加氢站、综合供能服务站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低(零)碳社区】生态环境、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低(零)碳社区建设,制定建设与评价指南,推动示范创建并给予政策激励。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社区内低碳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使用清洁能源,建设绿色建筑,倡导绿色出行,营造低碳生活氛围。
第三十七条【建筑运行节能】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节约型机关和“零碳”公共机构建设,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与评价。
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之外,公共建筑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在用电高(尖)峰降低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的用电负荷、参与调峰。
第三十八条【反食品浪费】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向社会公开其反食品浪费情况。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浪费。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
第三十九条【反过度包装】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和政策衔接,推动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
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者严格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生产商品,细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管理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开展月饼、粽子、茶叶、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重点商品过度包装执法监督,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适时向社会曝光反面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