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塑料污染治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塑料污染治理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源头减量,稳妥推广替代产品,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完善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联合行动,宣传推广经验做法,适时曝光反面案例。
第四十一条【绿色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动绿色产品认证,鼓励企业生产绿色产品并通过认证。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绿色采购制度,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实施强制、优先采购。
鼓励居民购买和使用绿色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支持生产流通企业以补贴、以旧换新等方式对居民进行激励。
第四十二条【浙江碳普惠平台】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指导建设浙江碳普惠平台,建立个人碳账户,健全碳积分运行机制,对低碳行为进行权益激励,引导全民践行绿色低碳生活。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价格与财税支持】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部署,制定并实施与能效、碳效水平挂钩的差别价格、阶梯价格政策,引导节能降碳。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资金与绿色低碳发展基金,通过基金引导、政府采购、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本地区各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节能节水降碳、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绿色低碳方向研发投入等税收优惠政策,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税费优惠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省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并推广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绿色发展领域的投融资活动。
省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转型金融试点和探索,创新转型金融产品与服务,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体系和识别体系,从担保、贴息、监管等方面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政策激励。
鼓励金融机构为新建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时,将碳排放评价情况纳入信贷管理流程,实施差异化的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安排。
第四十五条【信用体系】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绿色低碳信用体系,对个人、企业等主体节能降碳贡献度进行测评,引导相关机构提供金融信贷等方面的增值服务。
第四十六条【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低碳转型活动,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政策和投融资模式,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动力。
第四十七条【人才引育】省人才、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绿色低碳转型领域人才范围,制定人才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