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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项目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9-19 | 46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十八条【建筑业降碳】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和碳排放限额标准。

公共机构建筑、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鼓励建设单位强化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加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应用设计,落实绿色建造与绿色施工要求。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业降碳】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推动运输工具装备新能源化,制定低排放标准柴油交通工具淘汰时间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运输结构调整的主体责任,加快多式联运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政策、资金支持推动大宗货物运输从公路向水路、铁路转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本地区物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在金融、保险等政策上给予绿色物流企业适当倾斜。

第三十条【农业降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老旧高耗能农机和老旧渔业船舶的淘汰改造目标和时序,加快先进适用、新型能源装备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固碳增汇】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加强退化林修复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推行以增强碳汇能力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模式,鼓励林业碳汇产品开发。

自然资源、科技、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海洋碳汇基础研究和海洋碳汇提升试点,推动海洋碳汇与清洁能源、生态旅游等融合发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林业、气象等主管部门建立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碳汇监测系统,组织开展碳储量本底调查和碳汇量分析评估,建立健全碳汇基础支撑能力。

第三十二条【生态产业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洁净水源、清洁空气、适宜气候等自然条件,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发展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深化两山合作社改革试点,创新生态资源资产可持续经营开发模式,推动生态富民惠民。

第三十三条【循环经济】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商务等主管部门结合地区产业特色,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和利用体系,加强可再生产品替代应用,推广以竹代塑、海洋塑料循环利用等模式。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商务等主管部门推动退役动力(储能)电池、光伏、风电设备循环利用,布局回收和利用体系,督促企业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企业使用再生材料。

第三十四条【低(零)碳园区(工厂)】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支持低(零)碳园区(工厂)建设,制定建设规范、评价标准、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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