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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项目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9-19 | 47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绿色低碳转型领域引进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为其在职称评审、落户、医疗保健、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四十八条【科技创新】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绿色低碳领域相关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科研基地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组织实施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绿色低碳转型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作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绿色低碳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相关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共建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

第四十九条【技术推广】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完善绿色技术评价标准和推广目录,建立技术供给方与需求方对接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绿色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结合本地区产业特色,推动先进适用技术的规模化应用。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以及金融、投资等机构参与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

第五十条【数字智治】省发展改革、统计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设省市县一体化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平台,开发碳账户、碳排放预测预警、碳普惠、碳足迹等数字化应用场景,助力政府控碳、企业减碳、个人低碳。

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数据采集、归集和数据接口标准化,推动数据共建共享,协同建设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平台。

第五十一条【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重点领域节能监察和碳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强制性标准、能耗和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行为。

第五十二条【考核评价】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善能耗双控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衔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主管部门追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绿色低碳转型职责,推动节能降碳不力;

(二)篡改、伪造统计监测数据,或者包庇篡改、伪造统计监测数据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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