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浙江省司法厅就《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绿色低碳转型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机制,将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动重大改革,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生态文明建设,牵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制定完善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工作落地,推进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统计、机关事务、能源、林业、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工作。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职责】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绿色低碳转型要求,采取绿色低碳技术和生产生活方式,节约集约利用能源资源。
公民应当增强资源节约和绿色低碳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组织好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低碳日、节能宣传周等相关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低碳相关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的绿色低碳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宣传普及绿色低碳知识,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
第八条【合作交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及其他地区绿色低碳转型跨区域合作,协同推进低碳技术攻关、产业协同创新及能源互济互保。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九条【资源节约集约战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完善能源、水、粮食、土地、矿产、原材料等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体系,推进各类资源总量控制、科学配置、循环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