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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项目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9-19 | 46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制氢、加氢(含制加氢一体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输氢长输管道保护,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可再生能源制氢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氢能产业发展和投资引导,研究制定支持氢能发展的政策,加强氢能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抽水蓄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抽水蓄能电站作为主力调节电源,根据新能源发展和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科学有序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推动长三角抽蓄共建共享。

第二十四条【新型储能】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项目,规范储能项目准入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负责电源侧、电网侧储能电站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类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和储能电站电池退役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

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示范,积极参与调峰、调频、电力辅助服务等多场景应用。

第四章绿色生产

第二十五条【绿色低碳产业】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结合各地特色优势,统筹布局绿色低碳产业集群,推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项目,加大对重点产业的土地、能耗、投融资等要素保障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自身禀赋优势,加大绿色低碳产业培育,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构建上下游联动的低碳产业链、供应链,推动产业体系向低碳化、绿色化、高端化升级。

第二十六条【工业降碳】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完成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降低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石化、化工等行业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熟料等行业的产能等量、减量置换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通过资金、科技、人才等支持方式,推动传统工业企业改造提升。

第二十七条【工业能效提升】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能效引领,出台细分行业新建项目差异化的能效准入标准,新建项目能效需达到行业标杆水平。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能效诊断,对达不到国家、地方能耗限额标准的,强制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鼓励相关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加强生产环节能耗监测和节能管理,加快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应用,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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