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安徽芜湖发布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经信局牵头部分)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提出,提升产业配套能力,支持整车企业进一步提升本地配套率,整车企业当年采购配套汽车零部件总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按照采购汽车零部件总额0.1%给予奖励(整车企业与汽车零部件企业按6:4的比例分配奖励资金),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共计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市内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全市统一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平台,市本级财政每年对接入监管平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给予0.10元/千瓦时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支持各运营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公共设施建设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对经市住建局牵头组织验收合格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市本级财政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4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200元的标准执行。对公用换电站给予建设费用30%的补助,每个站点最高补助100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经信局牵头部分)项目申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产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芜湖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芜经信汽车装备〔2023﹞36号)文件,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经信局牵头部分)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0日
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经信局牵头部分)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芜湖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芜经信汽车装备〔2023﹞36号)文件要求,市经信局负责“提升产业配套能力、支持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项政策申报兑现工作,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申报主体须是在芜湖市境内注册登记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保。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申报入库:
1.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