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实施细则在本领域的宣贯、培训工作,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加强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积极协调解决建设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名词解释:
小区管理单位: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机构,未改制的大专院校、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后勤管理部门,其他管理人、院委会、家委会等对小区实施管理的单位。
附件:1.既有小区公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2.既有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附件1:既有小区公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一、既有小区建设公用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位条件。小区具备建设公用桩所需的公共车位(包括人防车位、业主共有车位、其他可建设公用桩的车位等)。
(二)电力容量。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充电桩用电负荷需求;不满足的,须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或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三)消防设施。小区地下、半地下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二、既有小区公用桩建设管理流程如下:
(一)签订协议。属于小区共有部分的车位交由业主大会表决是否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表决同意后,充电运营商会同小区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查勘,确认小区满足建设公用桩的基本条件,并将选址情况在小区进行公示(不低于5天),公示期满后充电运营商与小区管理单位签订建设运营协议,约定各方权责义务、建设运营方式等。
(二)报装申请。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由充电运营商按需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审核接电申请资料。
(三)现场查勘。电网企业受理报装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会同小区管理单位和充电运营商到现场进行用电可行性勘察,小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勘察。既有小区需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的,小区管理单位应协调落实建设用房及线路管廊。
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公用桩用电负荷需求的,产权为电网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由用电用户会同充电运营商提供解决方案,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四)施工建设。充电运营商组织具有充电设施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相应施工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工程施工建设。
(五)装表接电。工程施工完成后,电网企业应结合实际工作量尽快完成装表接电。
(六)项目验收。项目通电上线后,充电运营商组织整体验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公用桩建设完成后,充电运营商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核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土建及其它配套设施,出具验收核查报告。